一、搜查程序是什么?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提取。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不用出示搜查证?
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人员姓名及搜查日期。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如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如非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滥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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