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能不能和亲人见面并合影呢?我国任何一项法律对此都没有禁止性规定。相反,会见近亲属是死刑犯不可剥夺的权利。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当地相关部门也依据这一规定安排了张硕与父母和女友隔着玻璃会见。
遗憾的是,相关意见对能否合影并没有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对公民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同时,死刑犯已经被羁押控制,合影并不会带来危险性。因此,和家属合影应被视为会见亲属权所衍生出来的合理请求,只要死刑犯和家属都同意,相关部门也应提供条件。而当地却以不符合看守所规定予以拒绝,也许是出于担心增加麻烦,徒生意外的考虑,所谓规定也恐怕只是地方的内部规定。
然而,允许死刑犯和亲人见面并合影,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临终关怀。这既是法律对生命的敬畏与同情,更能满足罪犯遗愿,抚慰将逝者。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死刑犯临终关怀的强制性要求还极其有限,刑事诉讼法仅仅明确要求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即使是规定会见亲属权的上述《意见》从效力上也并不是法律,仅是四机关联合发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但是各级有关部门需要认识到,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并不意味着法律剥夺了死刑犯的其他临终关怀内容。在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应当以宪法所规定尊重保障人权的标准来要求执法司法行为。只要是对死刑犯和家属有利,且对社会无害的行为都应当支持。
满足死刑犯合理、没有危险性的遗愿,方能体现司法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彰显司法文明,让死刑犯感受生命最后一缕阳光。在适当时候,也有必要将临终关怀的合理内容上升为法律强制性规定。让临终关怀权成为法定权利,而不是权力部门的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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