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待权是一发展过程中的权利。其是向既得权逐步发展的权利,并最终发展成为该既得权。其可以从两个方面观察,在消极方面,要求取得权利的过程尚未完成,权利尚未发生。从积极方面而言,权利的取得虽未完成,但已进入完成的过程,当事人已有所期待。
2、期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期待权的构成要素尤其是利益和法律保护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并且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期待权所以构成一个独立权利的依据所在。
3、期待权是一现实的权利。期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并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权利,而是一项现实的,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存在价值绝不仅仅限于将来获得的完全所有权,而人们之所以对其法律地位加以研究的根源也在于现实中期待权的独立存在价值。作为一种权利,人们可以把它拿来交易,拿来融资,它可能被第三人侵犯,从而可以独立地获得法律救济。
期待物权大于查封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法定条件情况下,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可排除另案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期待物权大于查封。
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的维护,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享有排除另案执行效力的物权期待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类型,是指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向执行法院提起对申请执行人(有时可包括被执行人)的诉讼,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前提条件:
1、指向的标的物必须是房地产经营者所开发的商品房,严格来说,仅限于一手房买卖。
2、保护的对象必须是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要求交付50%以上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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