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待权是一发展过程中的权利
其是向既得权逐步发展的权利,并最终发展成为该既得权.其可以从两个方面观察,在消极方面,要求取得权利的过程尚未完成,权利尚未发生。从积极方面而言,权利的取得虽未完成,但已进入完成的过程,当事人已有所期待。从其所包含的经济价值来看,期待权也是一项不断发展的权利,而从期待权的形成来看,也只有当民事主体在取得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并足受法律保护的,才能形成期待权,且随着条件的进一步满足的过程,就是其转化为既得权的发展过程。伴随着条件的逐步成就,期待权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在标的物的比重中越来越大,而相应的其对于标的物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高。
(2)期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关于实证的独立权利要素,从法理上分析应包括3个构成要素:法律的保护(规定承认)、主体的自由选择以及可获得的利益。[3]澳大利亚学者佩顿也认为:一个适当的法律权利应包括以下三个要素权利是法定的,因为它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至少是获得法律制度承认的,权利的占有者认定的方式行使的意志,而其意志是实现某种利益。[4]做为权利的期待权,自然也应对被认可自身的法律地位,提出相同的要素要求,具体将在下文论述。德国在期待权研究领域卓有贡献的学者赖扎(Raiser)教授明确指出:期待者,乃是机能上独立的权利状态,而且受法律之保障者也。其在法律上之采用可能性,乃在于法规之是否承认其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断之。期待权的构成要素尤其是利益和法律保护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并且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期待权所以构成一个独立权利的依据所在。
(3)期待权是一现实的权利
期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并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权利,而是一项现实的,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存在价值绝不仅仅限于将来获得的完全所有权,而人们之所以对其法律地位加以研究的根源也在于现实中期待权的独立存在价值。作为一种权利,人们可以把它拿来交易,拿来融资,它可能被第三人侵犯,从而可以独立地获得法律救济。在德国,它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可以善意取得,可以出质,可以成立法定质权,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而当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期待权人则可以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因此期待权作为完整权利取得的长期阶段,由于其所内涵的经济价值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得其成为期待权人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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