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以这个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一定要法人签字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法人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有明确的委托手续。由于我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签订合同时的瑕疵有时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最终确认,但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将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所以劳动合同上不一定要法定代表人签名,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不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关健是有没有加盖公章。
三、劳动合同法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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