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判断企业是否有权辞退患有疾病的员工,其核心问题在于患者康复之后能否胜任原先的岗位职责,以及企业为其提供的替换工作。
假如该患者在病愈之后仍能胜任之前的工作,或是企业为其提供的替补职位,则企业无权任意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然而,若经康复治疗后,该员工无法胜任先前的工作,亦或企业无法为其提供合适的替代工作,此时企业便可依法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根据动法》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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