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争议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4-21 17:02:00 4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当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民法典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

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对这些行为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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