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也认可,业主据此拒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诸法院后,业主被判败诉。
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石某购买的新房存在厅过道裂缝、冲淋房水管爆裂等严重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之后,石某凭着开发商的一纸承诺拒缴两年多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为此诉诸法院。近日,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业主无权因非房屋质量问题而拒缴物业费,开发商的承诺未得到物业公司同意不能作为拒缴理由,物业公司胜诉。而业主与开发商的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2010年5月,上海长峰物业公司起诉称,其小区内某室业主石某一家从2008年1月1日起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经过数次催讨未果,诉诸法院要求判决石某一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物业公司并无不当
庭审中,业主石某拿出一份小区开发商提供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注明,石某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尚未修复完好,石某可以暂停支付物业费。石某表示,该房屋的质量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根据该情况说明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开发商在庭上证实了石某的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在此纠纷中物业公司并无不当之处。开发商出具的承诺书为物业公司设定了义务,但却并未得到物业公司的同意,因此业主不能以此对抗物业公司。同时,物业公司在业主房屋出现问题后每次保修均派人查看,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此举已经尽到了物业合同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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