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必须签订协议。协议中应约定以下重点事项:
1、支付规则,即支付多少资金,何时支付;
2、分钱的规则,每个人多久分一次钱,分钱的时候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权规则,确定权力如何分配,是按出资比例还是另有约定;
3、是否预留股权,以及预留股权的分配机制。
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企业创始人要怎样稳定公司控制权?
股权激励如果采用实股激励而不是虚拟股份的话,那就会产生创始人股权被稀释的问题。若企业创办人股份减少,话语权会不会降低,甚至丧失控制权?这是很多企业创始人关注的问题。
一般来说,企业因股权激励丧失公司控制权的是很少的,最常见的是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导致公司控制权旁落。
总的来讲,确定股权激励数量的这个事儿,分成两个层面,一是总量,二是个体数量。前者解决的是股东与激励对象之间公平性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激励对象之间公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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