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放炮工突然出现耳聋
从2009年起,钟-林在永川一煤矿当一名放炮工。2010年11月11日,他像往常一样,在完成一天的放炮工作后下班回家。回到家后没多久,他突然发现家人和朋友说话都听不清。在焦急地等待了一晚后,他的听力依旧没有任何好转,于是便到永川一医院接受诊治。医生检查后作出诊断,钟-林为突发性耳聋、右外耳道异物。
怎会突患此疾病呢?是不是放炮震聋的?如果是的话,算不算工伤?
败诉没证据证明是职业病
2011年9月,钟-林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让他没想到的是,他的请求被驳回。去年9月,钟-林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便将当地人社局告到永川区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裁决。
法院审理查明,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钟-林提供了3份诊断证明,其中有两份是医院的诊断,一份为永川区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钟-林突发性耳聋与高噪音环境下工作有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书。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3份诊断证明均不能证明钟-林突发性听力损失是外伤性突发性听力损失或是职业病。
去年年底,永川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钟-林的诉讼请求。钟-林上诉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释疑职业病鉴定需有资质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我国现行的工伤分类有两种:一种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一种是患相应职业病的工伤。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事故认定时,是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作为是否构成工伤的标准。虽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前述标准做了宽泛性理解,但不能排除受伤职工及用人单位收集伤情证据的责任。本案中,钟-林虽然提供了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但均是对损伤后果的诊断,他没有提供因工作中遭受外伤性损害致其耳聋的伤情(伤害)诊断,不符合第一种工伤类型。
钟-林耳聋是否属于职业病呢?法官解释说,首先该疾病需要在职业病目录中,其次病理诊断需指定的机构按程序来认定。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职工,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永川区司法鉴定所没有职业病的鉴定资质。
法官表示,钟-林可要求相关医疗机构说明或出具其伤害(伤情)的诊断,或向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申请诊断,在取得相关证据后仍可通过诉讼渠道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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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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