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张先生于2004年以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2006年12月将以70万来出售。
1、张先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以核定方式来缴纳,则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7000(700000×1%)元;
2、如果张先生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为50万,那么可扣除:原值:500000;加计金额:500000×5%+500000×(1+5%)×5%=51250;税金:契税为7500(500000×1.5%)元,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为38500(700000×5.5%)、个人所得税按核定方式缴纳为7000(700000×1%)、印花税350元。
那么该套房屋的增值额为:700000—500000—51250—7500—38500—7000—350=95400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按照30%的税率计算。那么,土地增值税为:95400×30%=28620元。
施工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辅导——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个体工商户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辅导——税款的缴纳
合作建房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
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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