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之间的共有房产是可以相互继承,因为亲生姊妹是法定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姐姐或者妹妹作为房产共有人去世,姐妹的另一方作为对方的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继承房产,从而成为房产的独立所有权人。但是如果另一方不能继承这项房产,就必须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继续共有这项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姐姐或者妹妹一方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有遗留指定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遗嘱。
姐妹上法庭争房产继承权
钱丽娟和钱丽娜(均为化名)是两姐妹。可近日,她们却为父母留下的房产闹上了法庭,原因是父亲钱老伯去世前,竟在公证处先后留下了两份公证遗嘱,而遗嘱的内容竟是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了不同的女儿。
哪份遗嘱有效房产究竟该归姐妹两人谁所有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一遗嘱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为身后事,老父两次立遗嘱
钱丽娟和钱丽娜是姐妹。但事实上,钱丽娟是钱老伯和妻子余老太的养女,钱丽娜是亲生女儿。本市杭州路492弄某号房屋是钱老伯和余老太共有的私房。
1997年3月12日,钱老伯夫妻俩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杭州路房屋中属于各自名下部分均由小女儿钱丽娜继承。
然而,2001年9月21日,钱老伯再次立下遗嘱,内容为杭州路房屋中属于其名下部分由长女钱丽娟继承,并要求钱丽娟为其养老送终,而该份遗嘱也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
为争房产,两姐妹闹上法庭
钱老伯和余老太先后于2001年和2007年去世。而之后,钱丽娟和钱丽娜两姐妹的矛盾也由此产生。
因为两份遗嘱内容截然不同,就杭州路房屋的继承问题她们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今年4月,姐姐钱丽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钱老伯在杭州路房屋中的房产份额。
妹妹钱丽娜则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钱老伯名下,但自己曾参与翻建,应当享有部分产权;钱老伯的第二份遗嘱附有要求姐姐养老送终的条件,由于钱丽娟没有为钱老伯养老送终,故没有资格继承钱老伯的遗产。
内容抵触,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各人财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钱老伯和余老太于1997年3月12日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钱丽娜。此后,钱老伯又于2001年9月21日立下将其名下房产留给钱丽娟的遗嘱。上述遗嘱均为公证遗嘱,但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应以2001年9月21日所立遗嘱的内容为准。
尽管钱老伯所立遗嘱中有要求钱丽娟为其养老送终的要求,但法院认为,关于养老送终,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内容,按照通常意义理解,可认为是对子女在其生前赡养及死后办理后事的要求,现查明钱丽娟曾为父亲钱老伯购买过轮椅,钱老伯逝世后,钱丽娟出席葬礼并为购买父母墓穴支付部分费用,故法院认定其尽了养老送终的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钱老伯和余老太分别将名下的房屋权利以遗嘱方式留给钱丽娜和钱丽娟继承,则两姐妹对上述房屋应享有均等的继承权。
据此,法院判决钱丽娟和钱丽娜对杭州路房屋按份共有,份额均为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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