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配置,方便市民和游客寻找公共厕所,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现对统一本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本市公厕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按照《上海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配置导则》(附件一)的要求,配置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暂未纳入改建计划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更换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
二、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配置,应纳入公共厕所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
三、地铁、高速道路服务区、绿地、公园、公共广场、居住区等公共厕所,依照《上海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配置导则》,由相关单位配置。
四、商场、游乐场等经营性场所内部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厕所,其标志及导向标志可参照执行。
五、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涉及路段和区域(见附件二)的公共厕所,应于2006年6月10日前,按照《上海市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配置导则》要求,更换公厕标志和公厕导向标志。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0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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