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对于连带保证责任人,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责任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属于保证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