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合同能否设定连带责任保证
时间:2023-04-18 20:23:33 2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租赁合同能否设定连带责任保证

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设立连带保证,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什么是连带担保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为租赁合同的债权设立连带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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