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2001年2月12日发)第七条
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2009年9月29日发)第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六、办理时限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程序和要求:
(一)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家庭接生的新生儿。(二)婴儿父母到本中心领取补办申请表和亲子声明表填写;
(三)婴儿父母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初审:1、婴儿父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村委证明);2、双方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审核,保留复印件,
3、申请表和亲子声明表。
(四)初审通过者,父母双方带领小孩到司法鉴定机构去做亲子鉴定(粤西地区亲子鉴定机构:茂名市妇幼保健院)。
(五)婴儿父母拿到亲子鉴定结果后,带齐以上材料,到本中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九、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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