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离婚前夫妻双方需要就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和探望孩子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并让民政局盖上离婚印章,那么将按照协议处理。但如果双方有任何异议,他们可以在民政局协商并重新起草离婚协议书。另外,如果前妻未给生活费给前夫,前妻是无权力问要孩子出生身份证明的。
在离婚前,夫妻双方需要就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和探望孩子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并让民政局盖上离婚印章,那么将按照协议处理。但如果双方有任何异议,他们可以在民政局协商并重新起草离婚协议书。
2、若前妻未给生活费给前夫,前妻是无权力问要孩子出生身份证明的。
前 妻 不 给 生 活 费 , 前 夫 如 何 要 回 小 孩 出 生 证 明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恤金、子女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请求减少另一方财产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前夫想要要回小孩出生证明,需要与前妻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前夫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或者提供其他与抚养有关的证据,以支持其请求。如果前妻拒绝了这个要求,前夫可以考虑寻求法律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前夫可以起诉前妻,主张前妻支付小孩出生证明的抚养费用。如果前妻拒绝支付,前夫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法院执行前,前夫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前妻确实存在拒绝支付抚养费或者其他与抚养有关的证据。如果前夫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在离婚前,夫妻双方需充分沟通,就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和探望孩子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达成协议并让民政局盖上离婚印章,将按照协议处理。但如果双方有任何异议,他们可以在民政局协商并重新起草离婚协议书。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若前妻未给生活费给前夫,前夫无权要求前妻支付小孩出生证明。前夫可以起诉前妻,主张前妻支付小孩出生证明的抚养费用,并在申请法院执行前提供充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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