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确认功能是指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状态,以确认不动产权利的归属。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动产物权登记后,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以保护不动产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经登记确认的房地产,必须出具产权证。《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其他房屋项目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和其他房地产项目权证。
2。权利公示功能是指不动产权属的登记、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披露、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公示、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房地产权属登记可以通过公示及时公告房地产流通的情况和结果,具有风险警示的作用,进而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目前,公示在不动产权属登记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如《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土地登记证件的查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出版。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租赁,以土地登记文件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的,受让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要求。符合查询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者信息。实践中,一些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过于强调登记信息的保密性,不符合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要求。信息公开透明、扩大公众知情权是发展趋势。应建立相应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提高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管理功能是指不动产权属登记实现国家管理意图。一方面,通过登记建立财产登记信息,进行财产登记管理。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审查相关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性,进而取缔或处罚违法行为。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图纸等资料进行管理,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为城市规划和房产税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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