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监护,相信浮现在大家脑海之中的是父母,但是就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来看,监护的种类是比较多的,不同类型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不同的职责。从《民法典》的法律条文来看,监护种类有指定监护、协议监护、公职监护人、意定监护。
民法典监护人是指父母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监护人的规定,监护人的身份需要因情况而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于精神状况不良的成年人,监护人不一定是父母。同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在一定的情形之下,可以通过法院剥夺其监护的权利。因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首要是父母,在父母没有办法成为监护人时,由其他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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