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平阳人阿峰先后借给阿强61万元,因对方一直不还钱,无奈之下将阿强和他的前妻阿梅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款。近日,平阳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案件。
阿梅称在阿强借钱前就已分居
阿强曾多次向朋友阿峰借钱。2012年11月11日,阿强出具一份借据给阿峰,写明借款金额为61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借款到期后阿强只还了一点钱,阿峰多次催讨未果,就以借款发生在阿强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理由告上法庭,要求阿强和阿强的前妻阿梅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阿梅在法庭上称,她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收到法院传票后懵了,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字。在借钱前我们就分居了,我们结婚没多久就有家庭矛盾,感情也一直不好。我曾多次向村干部反映要求协调,还曾闹到派出所。阿梅在法庭上诉苦。
据了解,阿强和阿梅在今年2月7日办了离婚手续,而阿峰起诉的时间是1个月后。
在庭审中,被告阿梅一直坚称这是被告阿强即前夫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阿强也认为双方都离婚了,钱是他自己借的,也该由他来还。
法院判阿强偿还59.7万元及利息
原告阿峰主张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阿梅对借款是知晓的,且她和阿强合伙经营手机店,即使两人已经离婚,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经办法官实地走访了被告所在的社区,向邻里和村居干部了解情况,结合相关材料最终确定被告阿梅与阿强因家庭纠纷曾存在分居情况。2012年10月,阿强因动手打伤阿梅,双方去派出所调解,此后双方开始分居,各自独立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案债务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扣除被告阿强已偿还的部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阿强还款59.7万元及利息,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阿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也存在例外。夫妻一方因吸毒、赌博、酗酒等不合理开支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用于个人生产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作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认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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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借款外地法院这么判
夫妻分居期内,丈夫因生意欠了5万元债务,离婚时丈夫要求妻子也要承担债务。日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被告离婚,5万元债务由原告王某清偿。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于2011年1月分居生活。
2012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归还其15万元,仍欠了5万元的债务。2013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与张某共同承担这5万元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向李某借款是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分居期间,其借款并非用以夫妻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原告王某也无证据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其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仍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理应由其个人承担。另外,王某与张某分居满2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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