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国行政法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为,主要是由《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2.行政相对人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是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申请复议,而不是向其上级机关即国务院申请复议。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选择申请国务院裁决。如果让国务院裁决,那就是最终裁决。在这个意义上,我国行政法将国务院放在很高的地位上,国务院基本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不受司法最终管辖。——参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4.行政相对人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不服,是向省级人民政府自己申请复议,此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是根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作出征用土地的决定作出,那么这种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参见《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的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于2013年7月1日废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开始实施。该法有三个条款规定了行政机关最终决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行政复议一裁终裁定。”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该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从行政裁决角度看,行政裁决应该是行政机关对于争议的两方作出处理决定。因此上述三个条款,只有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行政裁决行为”;其他的直接就是“最终行政决定”,并不涉及到裁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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