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产纠纷是可以申请仲裁的。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房地产纠纷也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该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要求其他机关处理。
(3)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不受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
(4)诉讼法原则。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如: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等等。
房地产纠纷仲裁制度与其他解决争议的制度比较有以下特点:其一,与协商解决和第三人调解相比,更具公正性、彻底性和权威性。其二,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性。不仅仲裁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协议不开庭,由仲裁庭按书面材料作出裁决。其三,仲裁程序更简便。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甚至可以就一部分先查清的事实先行裁决,可见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灵活。
房地产纠纷仲裁的特点
(1)以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自愿为前提,也就是说双方都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如果一方同意提交仲裁,而另一方不同意,则仲裁机构无权进行仲裁。[2]
(2)仲裁机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能够行使裁决权。即以双方当事人接受仲裁机关对他们的争议进行仲裁为前提。
(3)房地产纠纷仲裁由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进行,而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内的仲裁委员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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