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需要的材料通常有以下: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和死者的关系证明、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做出期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一些事项介绍,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新认定时,需要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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