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时,单位出具了一张欠劳动报酬的欠条,员工以欠款纠纷将单位告上法庭,单位却声称,员工的辞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双方账务的结算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区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之间是欠款纠纷,判令单位向员工支付约定的2万余元。
28岁的余某原是四川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员工,双方于去年5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2月8日止。去年9月23日,余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于同日批准了该辞职申请。公司向余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四川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欠余某两万四千余元的劳动报酬,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到了约定的时间,余某仍没有领到这笔钱,于是将原单位告上法庭。
“余某和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金额存在争议。”公司认为,案件不应由法院主管,应先由相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用人单位称,实际上单位只欠余某23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情况说明》内容看,其实质为欠条,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该欠条有被告公司财务人员黄某的签名并加盖该公司的公章,因此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24000余元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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