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要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未遂问题,结果加重犯则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存在加重结果出现与否的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问题。德国李斯特教授等认为结果加重犯是一种客观的处罚条件,因而结果加重犯就依附于基本犯。现在很多学者已经倾向于把结果加重犯作为单独的构成要件来处理。比较简单的可以认为是把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作为两个独立的罪,因此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就是基本犯的要件+加重结果,彼此是同等的。
一、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
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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