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员工辞职,能否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时间:2023-09-24 14:30:08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

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即可要求公司赔偿。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期 限 延 长 , 工 伤 职 工 可 要 求 公 司 赔 偿 吗 ?

根据素材2中的内容,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可以延长。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可以延长。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的申报,是指企业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发生事故后,或者在确诊患了职业病后,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的报告。工伤的认定机关是劳动行政部门,具体指的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机构,即现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是认定工伤的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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