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哪些事项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时间:2023-03-22 22:12:32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勘验检查的程序是什么

1、现场勘验

(1)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访问,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物证检验

(1)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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