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具体包括如下人员:
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务院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
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有十三种。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1、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2、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3、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
徇私舞弊罪主要有:
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6、枉法仲裁罪;
7、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7、商检徇私舞弊罪;
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9、放纵走私罪;
1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1、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追究违法的公职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予以问责。
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问责调查。调查结束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书面提出问责建议。
《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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