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监察机关实行行政监察的依据内容有哪些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作为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当然应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公安机关内容监督的又一重要方式,这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职责的特殊性决定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3条,《公安机关监督条例》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3条: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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