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出示证据等步骤。当事人陈述的顺序为原告、被告、第三人,之后是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以及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的过程,是案件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也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法 庭 调 查 中 , 书 证 、 物 证 和 视 听 资 料 的 处 理 方 式 是 怎 样 的 ?
在法庭调查中,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书证,法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属实后予以采纳。对于物证,法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属实后予以采纳。对于视听资料,法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属实后予以采纳。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属实后予以采纳。如果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内容相互矛盾,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其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排除这些证据。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时,也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的采纳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是案件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也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环节都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属实后予以采纳。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的采纳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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