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抗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审判人员支持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
法庭调查范围有哪些?
1、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
法庭调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1、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和受理的阶段提供,也可以在法院审理前的阶段提供,同样在法庭调查阶段也有权提出新的证据。
2、在法庭调查中,如果当事人对证人证言、鉴定的情况和鉴定结论、勘验的情况和勘验笔录有异议时,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如实回答。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调查或鉴定、勘验,合议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进行合议,决定是否重新调查或鉴定、勘验。
哪些情况可以省略法庭调查?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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