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试用期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并且要采用书面合同。2.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可以延长。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约定试用期需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39条第1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只约定试用期时间,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期限,往往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则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做为劳动者只能离开用人单位。这充分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地位是不平等,也永远不会平等,劳动者永远是弱者。做为劳动者,此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只为自己,而是为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维权。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是随便辞退的员工。一定要让用人单位说明那些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让用人单位出具相应的文书。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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