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块宅基地没盖赔吗
不能。宅基地属于无偿划拨,集体成员仅对其上的房屋有权利,没有房子也无所谓赔偿。宅基地闲置超过2年的,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村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宅基地贷款可以贷款吗
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归属
1、宅基地具有身份性
从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考察,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居民无权取得宅基地。
2、宅基地的使用具有福利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带有明显的福利分配色彩,承载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3、以户为单位配置
宅基地通常依村民的申请取得,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配置,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村民因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由此可见“户”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关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户”的存在是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续存的,农户中只要有成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就当然存续,户员迁出或者死亡肯能导致宅基地的面积被核减,但宅基地使用权不会灭失。
4、一户只能配置一处宅基地
我国是一个典型地少人多的国家,土地资源极为紧张,可供用于住房建设的宅基地资源更为紧张,因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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