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继续受理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
时间:2023-07-03 21:11:12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院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能继续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流程

法院受理案件有以下流程:

(一)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二)立案。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三)排期。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括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四)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付款方式。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六)法院开票。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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