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中,必然会牵涉到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利益,如果说行政许可相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话,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徐可以造成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相关人损失的,首先应该看是何种情况下撤销行政许可的。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经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这类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效,包括:
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某项法定的职权却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只能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管理活动中程序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没有程序的合法就很难保证实体的合法。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如果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就很难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正确性。
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不同的行政许可需要不同的资格或者条件,行政机关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后,只有在申请人具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或者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即除了上述四种情形以外,遇有其他由于存在违法因素而导致行政许可无效的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根据上述的情况,如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又撤销的。不服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要时建议相关当事人可以找个撤销行政许可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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