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强制措施有下列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采取公安强制措施,以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治安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或设施财产、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等。
强制措施有哪些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等,可能会针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诸如拘留、逮捕等的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实施之后,将会限制到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后期检察院一定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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