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4:46:32 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办理材料

(必填)投资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必填)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必填)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填)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必填)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

(选填)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需提供原件核对)

(必填)需提供原件核对。

(必填)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相关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4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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