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7:50:28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必填)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必填)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选填)材料清晰。

(选填)设有分支机构时需提交提交原件核对。

(选填)原件。

(必填)提交原件核对。

(选填)完整、清晰,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如证照遗失需提交此项

(选填)如已办理工商前置审批证件,需提交此项的注销凭证并提交原件核对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相关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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