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22:32:36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

投资人签名

投资人签名

本人签名确认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利用临时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当符合《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商事主体不得以肇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高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自行递交材料的申请人,需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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