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问题找哪个部门解决?
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二、人民调解工作在哪些方面?
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这一原则的要求,
1、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而且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迫之;
2、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
3、经调解达成协议,其是非界限、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内容,必须由当事人自愿接受,不得强加于人。
合法合理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这一原则要求,一是人民调解活动必须合法,其调解范围、程序步骤、工作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行为规范、公正、合理;二是调解民间纷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责任;三是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的时候违背法律的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的平息。
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因未经调解而限制其诉讼权利。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予以裁判。
三、如何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打架如果无导致轻伤以上后果,通常先由派出所办案民警进行民事赔偿问题的调解。
如果无报案,能够在当地居委会或社区的民事调解室进行调解。
如果上述调解方式都不能够解决冲突,能够诉讼至法院后,在裁判前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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