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赔偿问题
时间:2023-07-18 17:53:58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派遣中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情形: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原本工作产生严重影响,被发现后,劳动者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动者用欺诈手段,用工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7、被派遣劳动者使用胁迫手段,用工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8、被派遣劳动者乘人之危,用工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9、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派遣工单位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吗

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按照第四十七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四)如果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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