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0号东莞市林业局二楼营林科
五、办理机构
东莞市林业局
六、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只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提供加工、储藏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
材料清晰,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才提供
材料清晰,有此类品种才需要提交,无则不需提交
材料清晰,有此类品种才需要提交,无则不需提交
材料清晰,有此类品种才需要提交,无则不需提交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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