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二手房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而关于一手房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双倍赔偿的规定。虽然此解释不能适用于二手房,但是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适当参照该司法解释,进行相应条款的约定。
按照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所以总结出六种情况买受人可获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4、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所以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倍赔偿定的内容,只要是双方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例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售房人一房两售、明知不能解除抵押仍出售、明知被法院查封仍出售,对购房人利益造成损失的,都可以约定进行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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