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IF尽管是卖方负责运费及全程的保险费,但风险转移仍然发生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时。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及除运费和保险费之外的任何额外费用,运输中即使货物受损、灭失,卖方仍可凭单收款;
(2)按CIF成交,卖方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的险别和金额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提交保险单。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发生意外,买方凭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卖方概不负责。按一般国际惯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应以CIF货价加成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至于投保的保险险别,一般的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应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Incoterms2000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险;
(3)按CIF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运出口,并且必须按通常条件及惯常的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使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的海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船舶的国籍、船龄、船型、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
(4)CIF不是到岸价,到岸价是我国外贸实践中对CIF术语的惯称。采用CIF术语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达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一般人误认为CIF为到岸价,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仍然是在装运港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装船前,货物越过船舷以后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船后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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