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中能否放弃抚养权?
时间:2023-07-06 21:04:50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该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

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其中一方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另一方的抚养费时,而另一方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其中一方的生存权。

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

两人有矛盾为由而拒不履行对其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不管双方父母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自己的法定义务。

即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时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其中一方追索抚养费。

调解离婚是否能对抚养权变

1、调解离婚能对抚养权变更,如果是协议变更的,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的,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诉讼变更双方对变更抚养权没有达成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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