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中放弃抚养费,是否可再次起诉?
时间:2023-07-01 10:54:57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调解离婚放弃孩子抚养权后可以再起诉。双方离婚后,如果是一方抚养子女的,那另一方要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且由双方协议负担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期限。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作出协议或判决后,不会阻碍子女向父母中的任一方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要求。对方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离婚还能对抚养权变更吗

离婚后,抚养关系仍然可以变更,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及子女自身的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出于对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法律允许离婚夫妇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两种方式: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双方达不成协议或者只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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