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不宜早于款项发放之日签署。
借款合同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借款活动,涉及诸多重要细节如贷款额度、利息比率、还款方式及贷款期限等。
然而,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往往以实际发放贷款作为前提条件。
若借款合同过早签署,可能引发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以及潜在的争议。
例如,在合同签订至实际发放贷款之间的这段时期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呈现出模糊不清的状态。
因此,唯有在实际提供贷款之时,借款合同方得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