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能否早于借款合同
时间:2023-03-01 17:22:48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所以签订担保合同前,应该先签订贷款合同,再依据贷款合同的内容签订担保合同。

一、怎么确定保证合同效力

确定保证合同效力如下:

1、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中存在的,即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自然无效。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如约定为不可撤销的担保的,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处理;

2、担保合同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担保合同的,视为无效;

3、担保合同的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共秩序、良好习俗或有害社会利益的,也应视为无效。

二、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担保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以抵押担保合同为例,主要内容为: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担保合同的特征有: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权利义务关系;担保合同可以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生效形式有保证合同的生效、抵押的生效、质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民法典》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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