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
查账征收方式应纳税额小于核定征收方式。
例1:某建筑业企业A公司,账证健全,核算规范,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查账征收条件,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公司年度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则A公司不仅当年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亏损额100万元还能依法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相反,如果A公司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税务机关规定当地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则2008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8%×25%=20万元。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如果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将会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
纳税人只有规范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达到税务机关的要求,申请查账征收方式才能得到批准,否则,纳税人即使真的亏损或盈利很少,也不能适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过,也不是所有情况下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均能减轻税负,有些特殊情况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更能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第二种情况
查账征收方式应纳税额大于核定征收方式。
种情况常见于取得应税财政补贴收入金额较大或实际利润率比应税所得率较高的企业。
例2:某工业企业B公司,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应按规定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为5%。2008年B公司取得政府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100万元,不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不考虑其他各项应税收入,B公司2008年财政补贴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25%=1.25万元。假设B公司采取的是查账征收方式,则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无相应支出)应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5-1.25=23.75万元。很显然,如果不考虑其他各项应税收入的影响,此时B公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比查账征收方式可少缴纳金额相当大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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