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采用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保证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公平、公正的拆迁评估。这里就涉及主体的确定问题,不同的主体将直接影响拆迁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必须改变当前的委托模式,改变委托主体,可以由第三方来委托评估机构对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使得补偿价格的确定上具有超然的地位,从而确保过程的无干扰性,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建设部有关法律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让当事人进行选择。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公平、透明,采取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对公示的机构进行相应的投票,根据有效票的相对多数确定评估机构。表面上看这种做法赋予了足够的主动权,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而不是由拆迁人来选择,从而可以充分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即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不是这样简单,一方面由于被对房地产评估这门技术及评估机构了解有限,所以很难进行合理、公正地估算的评估机构。作为分散的个体被拆迁人参与意识往往不强,真正参与的并不多,这就使得可能发生做一些手脚的问题,借这种看起来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目的,来选择意愿中的评估机构。
一、国家房屋拆迁评估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国家房屋拆迁评估做出了如下详细的规定:
1、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3、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
1、评估的时点。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被拆迁房屋价值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拆迁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3、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4、被拆迁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拆迁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拆迁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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